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光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 被告:郭光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光杰与被告郭光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郭光杰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光杰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现原告郭光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郭光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郭光杰负担。 (以下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沈冬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纯 书 记 员 成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