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光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 被告:郭光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光杰与被告郭光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郭光杰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光杰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现原告郭光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郭光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郭光杰负担。 (以下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沈冬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纯 书 记 员 成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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