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皇城信用社,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皇城桥东11号。 负责人:陈晓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云,该信用社职员。 原审被告:郝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娟萍,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李秋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刘守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女,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皇城信用社与原审被告郝滨、李秋力、刘守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2010)宣区商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洪霞 审判员  郝建军 审判员  郭洪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晓燕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05民监1号 原审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皇城信用社,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皇城桥东11号。 负责人:陈晓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云,该信用社职员。 原审被告:郝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娟萍,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李秋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刘守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女,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审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皇城信用社与原审被告郝滨、李秋力、刘守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2010)宣区商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马洪霞 审判员  郝建军 审判员  郭洪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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