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832844927U,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张婷婷,行长。 被执行人:吴旭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如皋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602民初4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结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5489.47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4929.66元(截至2020年6月16日),罚息复利17900.46元(2020年6月17日至2021年8月1日),案件受理费1038元,合计109357.59元。此款被执行人在2021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与申请执行人结清。二、被执行人如在此期间与申请执行人委托的催收公司结清本案案款,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催收公司确认后,向法院报告并办理结案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苏0602执8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立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明华 书 记 员 许一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