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分行。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

法定代表人:张卫忠,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燕,系甘肃省联衢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晁某某,现住甘肃省。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分行与被告晁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分行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分行以被告已还清信用卡欠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51.5元。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向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卡毛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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