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上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郑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被告:杨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之芬,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上官某与被告郑某、杨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官某、被告杨某及其与被告郑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之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上官某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郑某、杨某在杨春长遗产继承范围内立即偿还原告2013年做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7875元;2、依法判令被告郑某、杨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由于杨春长是包头,原告在2013年期间帮被告做工,共做121工,合计人民币21875元,于2019年春节支付7000元,尚欠工资17875元,至今未付。其家庭成员均知晓和认可。后杨春长在2019年死于车祸意外。做工后,原告多次向杨春长催要,一直未予支付。2019年,杨春长因车祸意外死亡。由于其亲属至今尚处在悲痛状态之中,有关原告支付工资款项的问题至今未解决。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郑某、杨某辩称:原告提供的清单上欠款是原告单方自行草写,没有杨春长的签字捺印,也没有形成时间。答辩人对清单上的欠款不认可。根据清单标题“2013年杨春长做工”,至杨春长去世时已有6年时间,至今已经8年多时间,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更何况,杨春长生前嗜赌,该笔欠款真实用途值得怀疑。为此,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上官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做工清单一份,待证原告为被继承人杨春长做工,杨春长结欠工资17875元的事实。

本院依被告申请调取了:1.询问笔录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待证杨春长生前多次因赌博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

本院查明 案经审理查明:杨春长于2019年6月6日死亡,被告郑某系杨春长妻子、杨某系杨春长女儿,杨春长的法定继承人还有其母亲潘巧云、父亲杨关松。杨春长去世后,原告持自己书写的做工清单向二原告要求支付工资17875元。二原告拒绝支付,原告遂诉来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做工清单系其单方书写形成,未经杨春长签字确认,被告方亦不予认可,故原告提供的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官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4元,由原告上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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