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阚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阚庄村。
负责人:郭海江,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静静,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宏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医生,住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明,迁安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阚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宁宏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阚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阚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阚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