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音浪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黄路81号102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罗远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锋,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颂邦,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文,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莞市音浪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音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影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11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20年7月27日,声影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音浪公司赔偿声影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87,500元;2.音浪公司删除全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停止侵权行为;3.音浪公司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东莞市音浪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我不想说》、《轻轻地告诉你》、《心相印手牵手》、《天涯歌女》、《永恒的诱惑》、《妩媚》、《人活二十多》、《心动》、《晚秋》、《晚霞落叶心上人》、《爱情走不远》、《爱过以后》、《人生胡同》、《谢谢最深爱的你》、《悄悄蒙上你的眼睛》、《弯弯的月亮》、《大浪淘沙》、《月弯弯》、《只想要简单》、《造飞机》、《我要幸福》、《长头发》、《情歌》、《担心》、《决心放你离开》、《花啊花》、《气吞天下》、《铅笔》、《冷淡》、《青春是无价》、《嘿咻》、《一桶金》、《落雨暝》、《像我这款人》、《勇敢的爱》、《你的出现》、《无缘的恋歌》、《问月光》、《心甘情愿》、《异乡情》、《冷霜月娘》、《野花梦》、《爱阮》、《牡丹》、《女人心》、《心茫茫情茫茫》、《伤心影》、《爱你的日子》、《重逢酒》、《约定》、《爱情的探戈》、《金言玉语》、《红线情》、《将思念放心头》、《情深缘薄》、《庆团圆》、《妈妈的皱纹》、《依依难舍》、《有你人生才美丽》、《苦恋路》、《我最爱的人就是你》、《朋友》、《真情爱》、《出运》、《浪子心》、《何苦再留恋》、《思念你》、《掌声》、《爱阮爱一半》、《不可思议》、《为情苦》、《三世香》、《爱是生命温泉》、《一句我爱你》、《秋夜心》、《你的伤是我的痛》、《爱情起大厝》、《大树脚》、《还是英雄》、《阮哪会堪》、《爱到最后》、《苦心》、《蕃薯仔命》、《老夫妻》、《咱的戏棚脚》、《唯一的爱》、《无衫会寒》、《伤一工痛半冬》、《无情雨》、《偷心》、《愁夜梦》、《起落人生》、《满穂稻仔》、《桂花》、《走路有风》、《断相思》、《你幸福阮就快乐》、《离别雨》、《辜负你的爱》、《人生的探戈》、《伤心机场》、《你敢不敢》、《太阳》、《心连心》、《当我们同在一起》、《爱无公平》、《贴身保镖》、《爱你千百岁》、《咱的感情就这呢软》、《成全》、《相爱过》、《爱过一个人》、《一张空白纸》、《尚麻吉》、《期待甲阮疼》、《旧情难了断》、《犹原在等你》、《保重》、《一世人》、《情歌掺苦酒》、《拢怪我》、《疼惜自己》、《有你作伙》、《思念的咖啡》等124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立即从其曲库中删除前述作品;二、东莞市音浪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22,320元;三、驳回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94元,由东莞市音浪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11992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音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音浪公司并未提供涉案124首歌曲供顾客点唱,亦不得知客户通过手机网络点唱自行下载复制了侵权歌曲进行演唱或放映。音浪公司没有侵权故意,无需赔偿损失。音浪公司包厢点播系统基础歌曲库具备合法购买来源,已经通过《视频点播设备购销合同》与福建星网视易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易公司)购买而来,约定基础歌曲库已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购买版权。声影公司点唱并非基础歌曲库中曲目,音浪公司无法控制。除基础歌曲库外云端歌曲的演唱功能为客户的选择自由,该“魔云9点播系统”不同于传统的需要由KTV服务提供者下载音乐电视到服务器再提供演唱,播放行为由客户主导,不需要音浪公司的参与。即使系统的功能侵权也应当是视易公司承担责任,侵权行为由视易公司与顾客共同造成;二、侵权行为的认定构成需要考虑被侵权人的故意和过错因素,因此即使音浪公司构成侵权,客观上也是因为声影公司故意利用手机云端下载相关歌曲而产生的,音浪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仅停止侵权即可。声影公司并非普通的“消费者”,故意取证,其维权行为与目的亦存在不正当性。综上,音浪公司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判项,确认音浪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2.依法判决音浪公司无需赔偿声影公司经济损失22,320元3.判决声影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声影公司二审书面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音浪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声影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歌曲,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院查明
各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音浪公司未经声影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以盈利为目的收录并放映涉案作品,侵犯了声影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音浪公司虽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缴纳了卡拉OK曲库版权使用费,但并未提交授权歌曲曲目,也不能证明该许可合同与案涉作品存在关联性。因此,音浪公司关于其尽到了合理的版权审查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流行时间及相关使用付酬标准以及音浪公司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等因素,酌定的赔偿金额,符合法律规定,在合理范围内,并不过高,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东莞市音浪娱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8元,由上诉人东莞市音浪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苗卉卉 审判员 陈锦波 审判员 毛宇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钱泺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