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权俊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卢振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权俊蓉与卢振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苏0302民初45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卢振虎应支付给权俊蓉款项1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权俊蓉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上银行查询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卢振虎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501.57元; 2、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卢振虎房产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3、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卢振虎名下车辆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4、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卢振虎名下网络银行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网络银行存款; 5、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卢振虎名下证券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开户; 6、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卢振虎名下股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开户; 7、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卢振虎股权投资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权投资; 8、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9、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 10、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已不在此地。 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卢振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权俊蓉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文庆 审判员 盛如虎 审判员 王艳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