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开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曾因犯抢劫罪被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06年10月14日减刑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梁家栋,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冯家琪,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9)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开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洁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开经及其辩护人梁家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卢开经因与被害人赵某事前存在矛盾,双方在云浮市云城区争吵,随后卢开经伙同两名男子(均另案处理)分别手持铁水管与手持大砍刀的赵某进行械斗。被告人卢开经及两名同伙用铁水管殴打赵某头部致使其晕倒地上后,继续用铁水管对赵某的身体进行轮番殴打,直至卢开经泄愤完毕三人才离开现场。经云浮市云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开经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卢开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其是正当防卫。
答辩情况
被告人卢开经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卢开经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行为。本案事发前被害人与被告人曾发生争执,在事发当天双方发生推搡行为,随后被害人拿出大砍刀威胁被告人,此时不法侵害发生。被害人持刀挑衅的行为属于一方手段行为的升级,被害人的行为对被告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胁,被告人在逃跑过程中被绊倒并被踢了几脚。在被害人继续对被告人持刀追砍时,被告人拿起旁边的铁棍进行防卫,挡下了被害人砍刀,被告人用铁棍打了两三下被害人致其倒地,被害人倒地后被告人又打了其几棍,被告人对倒地的被害人殴打的行为属于一体化的防卫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能认定为独立的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的行为虽然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要件,但不构成独立的故意伤害罪。本案被告人卢开经的行为主观上并没有伤害被害人的直接故意,防卫过当不能构成直接故意。本案中被告人对被害人倒地后继续殴打的行为具有过失的心理,对造成被害人轻伤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是防卫过当,但本案防卫过当行为是由被害人的不法侵害引起的,其用铁棍击打被害人的行为是为了制止被害人继续实施侵害行为,所以被告人不构成独立的故意伤害犯罪。三、若认为被告人卢开经构成独立的故意伤害罪,本案被告人有以下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受害人一方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卢开经主动坦白交代案件事实,且被告人卢开经愿意赔偿受害人,被告人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其可以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卢开经因与被害人赵某事前存在矛盾,双方在云浮市云城区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卢开经伙同两名男子(均另案处理)分别手持铁水管与手持大砍刀的赵某进行械斗。被告人卢开经及两名同伙用铁水管殴打赵某头部致使其晕倒在地上后,继续用铁水管对赵某的身体进行轮番殴打,打完后三人遂离开现场。经云浮市云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被告人卢开经曾因犯抢劫罪被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06年10月14日减刑释放。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卢开经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赵某的陈述。3.证人罗某的证言。4.现场监控视频录像光碟、制作光碟说明。5.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现场勘查笔录、图照、指认监控图片、辨认笔录。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和抓获经过、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上网追逃人员撤销表、户籍证明、释放证明书、毒品尿液取样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
关于被告人卢开经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分析。本案被告人卢开经与两名同伙手持铁水管殴打被害人赵某致其受伤达到轻伤一级的事实,有现场监控视频、指认监控图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卢开经与两名同伙在被害人受伤晕倒在地已经失去反抗的情形下,仍旧用铁水管对其进行轮番殴打,被告人卢开经行为具有直接伤害的故意,不属于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被告人卢开经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开经伙同他人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卢开经所犯罪行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卢开经故意伤害罪名成立。被告人卢开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是由于被害人挑衅引发,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卢开经从轻处罚。本案是性质严重的暴力犯罪,不适用缓刑,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卢开经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卢开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卢开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