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战红,男,****年**月**日出生,河南省项城市人,现住平定县。

被告:董全志,男,****年**月**日出生,河南省项城市人,现住河南省漯河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战红诉被告董全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需要时间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战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8元,减半收取计979元,由原告王战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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