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浪漫,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文昌市昌洒镇昌兴村委会外西村。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2219840110352X。

被执行人:叶能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文昌市湖山乡良家庄村委会良叶村。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22198001015619。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昌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5民初284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梁浪漫与被执行人叶能益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根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每月支付女儿叶春瑶、叶春娇抚养费1500元,并支付于申请执行人分居期间的女儿抚养费10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2020年5月,被执行人应支付抚养费55000元(1500元/月×30个月+100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叶能益在海口农商银行国兴支行账号为6214586480811759890的存款1836.44元、在光大银行海口金贸支行账号为39250166011440191内的存款739.79元、公积金存款9384.11元,共计11960.34元,并已划款给申请执行人,截至2020年5月,被执行人还应支付抚养费43039.66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截至2020年5月,被执行人拖欠抚养费43039.66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3000元,放弃39.66元,自2020年6月起,被执行人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其中1500元为当月抚养费,1000元为支付上述所欠抚养费,至2023年12月将所欠抚养费付清,自2024年1月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达成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琼9005执1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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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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