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倪晓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萍,上海建伟(合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璠,上海建伟(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鲍卫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龙,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许冬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倪晓丽与被告鲍卫明、第三人许冬仇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倪晓丽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倪晓丽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晓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倪晓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