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肥西县安岗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彭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085230293H(1-1)。
法定代表人:陈邦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何江与肥西县安岗劳务有限公司物候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肥西县安岗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肥西县安岗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699元[其中支付本金2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45元(以2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自2021年3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5月18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50元、案件执行费20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