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申请执行人:冯金霞。 申请执行人:齐凤文。 申请执行人:潘树文。 被执行人:沈绍军。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冯金霞、齐凤文、潘树文与沈绍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内0581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9月8日、2021年2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未发现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沈绍军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车牌号为蒙G5P303长安牌汽车一辆,有在先查封信息,已于2020年11月16日采取轮候查封车籍措施。 2、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房产管理所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土地登记信息。于2020年12月28日到霍林郭勒市棚户区改造服务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沈绍军名下有回迁房屋登记信息,坐落于霍林郭勒市六十栋小区37号楼一单元102号房屋,已采取查封措施,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3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到社区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放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内0581执9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姚永祥 审判员 周 航 审判员 安秀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明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