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兴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杜海江(曾用名:杜京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审理经过
关于罗兴广与杜海江合同纠纷一案,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的(2020)川1304民初32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杜海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罗兴广支付欠款人民币136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36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杜海江未予履行,权利人罗兴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杜海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本院通过查控系统以及传统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收入、债权、股权等财产信息,查明:一、被执行人杜海江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予以冻结,实际控制492.17元,因冻结金额较少,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不予划拨;二、被执行人杜海江名下有川R×××××号铃木牌摩托车一辆,因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不予查封;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还通过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股权、生活居住、劳动就业等情况,亦未发现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进行了信用惩戒,同时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罗兴广尚未实现的债权本金136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被执行人杜海江应当继续清偿,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