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聊城巿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巿东昌西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张晓冰,总经理。 被告:冠县实验高级中学,住所地:聊城巿冠县西环路西田园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胜聚,校长。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温韬、沈庆夺,山东众城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聊城巿分公司与被告冠县实验高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聊城巿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硬件设备款2421746.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2019年9月10日,冠县实验高级中学已经变更为聊城民慧实验高级中学。原告起诉冠县实验高级中学,属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聊城巿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邢炳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房 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