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陆淑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千山区。

被执行人:刘胜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千山区。

被执行人:刘胜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千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的(2020)辽0311民初605号判决,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胜忠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