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宋文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原审被告:蔡裕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宋文修与原审被告蔡裕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苏0302民初410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