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婢秀,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从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633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婢秀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杨婢秀在中国建设银行623668336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805.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石宏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