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昌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XX村农民。

被告:北京恒盛世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C座4层416-2室。

法定代表人:吴婷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大山,男,北京恒盛世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涛,男,北京恒盛世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汪昌宏诉被告北京恒盛世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2021年5月12日、2021年6月2日,汪昌宏两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汪昌宏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汪昌宏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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