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邱俊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息县。
被执行人刘明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审理经过
关于邱俊林、刘明义罚金一案,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息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被执行人邱俊林缴纳罚金20000元、刘明义20000元(已缴纳)。因被执行人邱俊林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4月1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5月11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其下落。
四、2021年6月3日,执行员前往息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息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公积金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信息,无公积金信息。
五、2021年7月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528执11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