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晓旭,男,1976年11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被执行人:窦连生,男,1976年4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关于刘晓旭与窦连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4226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予以立案,要求被执行人窦连生向申请人刘晓旭支付3387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40.25、执行费504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公告向被执行人窦连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材料,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本院自2021年4月15日起分别七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登记、保险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机动车一辆,我院在有权机关予以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5月6日在被执行人窦连生居住地、户籍地进行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查明 5.本院在2021年5月6日查询被执行人窦连生在玛纳斯县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窦连生名下位于玛纳斯县房产一处,有抵押权登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本院对该处房产予以查封。

6.本院于2021年6月26日对被执行人窦连生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予以发布。同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经本院审查,将被执行人窦连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发布。

7.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申请标的有342640.25元未能执行。

8.上述执行过程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将被执行人窦连生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认书。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窦连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刘晓旭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山德克布音巴图

审 判 员  李  惠   玲

审 判 员  唐  尔   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德   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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