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键,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砚山县人,专科文化,住云南省砚山县。因本案于2020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简明,云南轩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彭永梦,云南轩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键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云2622刑初3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键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键表示服判,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键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郭键表示服判,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符合准许撤回上诉的条件,故本院准许上诉人郭键撤回上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郭键撤回上诉。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2021)云2622刑初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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