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郝风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宁夏芊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543号。 法定代表人:运垚,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郝风岗与被执行人宁夏芊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96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夏芊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郝风岗会员费2980元。案件受理费25元,依法缴纳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3055元。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经本院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信息;无房产信息。现被执行人宁夏芊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停止营业,无人办公,法定代表人运垚下落不明。另查明,宁夏芊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有健身器材,2020年11月23日,本院依法对健身器材予以查封。2020年11月3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宁夏芊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0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30日。2020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黄云、贾建民等人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查封的健身器材,后本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宁夏芊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健身器材进行评估、拍卖。健身器材由本院(2020)宁0104执6795号案件进行处置,处置后本院将对案款进行分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事实,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鉴于目前宁夏芊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健身器材由另案进行处置,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健身器材拍卖成交后对案款进行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 楠 审判员 徐敏超 审判员 龙文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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