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兴雄丰胶袋制品厂,经营场所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社区山厦路17号。投资人:吴世雄,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富安街100号熙璟城豪苑*栋5号楼A座9D房,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执行人:东莞捷时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平山工业大路92号1栋101室。法定代表人:吴家成。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20)粤1973民初12674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1月27日。

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加工款299990.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负担受理费3160元。

执行情况

审理经过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本院另案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莞市塘厦镇平山工业大路92号1栋101室的一批机器设备,拍卖得款800760元,经分配,本案分得款项321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余款316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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