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 被告:吴红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住临洮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安永与被告吴红林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安永于2020年9月2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需为重新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鹤 人民陪审员  韩晓玲 人民陪审员  张继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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