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某,男,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农民,住庄浪县。
被告:陈某,男,48周岁,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农民,住庄浪县。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