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某,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杨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杨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