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成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月启,日照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磴山寨原生态风景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四门口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83482439G。

法定代表人:王凤臣,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马成平与被告山东磴山寨原生态风景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成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月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磴山寨原生态风景区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马成平起诉时曾将日照耕海文化艺术学校列为本案被告,后在庭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日照耕海文化艺术学校的起诉,系原告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成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保证金2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28日,原告因在被告处经营小食品,被告收取食品卫生保证金2000元,经原告持续催要多年未果。后经多方协商最终在《四门口村、秦家结庄村等欠款确认明细》中第33项“马成平押金0.2万元”予以确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今诉请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案经送达,山东磴山寨原生态风景区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马成平在被告处经营超市,向被告缴纳超市食品卫生保证金2000元,被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交款人马成平,摘要为超市食品卫生保证金,金额2000元”。原告提交《四门口村、秦家结庄村等欠款确认明细》,该明细第33项记载姓名为马成平,项目为押金,金额为0.2万元,该明细加盖了被告公章,并由王志和及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上述事实,有押金收据、四门口村、秦家结庄村等欠款确认明细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2000元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明确放弃本案的利息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山东磴山寨原生态风景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马成平押金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山东磴山寨原生态风景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