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湖南省双峰县走马街镇走马村曹家村民组。 负责人彭耀辉,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朱紫荣,湖南富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登科,湖南富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双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和森大道西9号。 法定代表人彭石清,该县县长。 出庭负责人黄祥光,该县副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灿玉,该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宋正良,该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双峰县走马街镇走马村曹家村民组诉被告双峰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已对信访事项正式立案受理,并与其协商达成了处理结果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双峰县走马街镇走马村曹家村民组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省双峰县走马街镇走马村曹家村民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双峰县走马街镇走马村曹家村民组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童志方 审判员 李红菱 审判员 肖旭宁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谢正柱 代理书记员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