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梅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静,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程金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子英,营口市鲅鱼圈区海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崔梅玲与被告程金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