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鹰潭融世纪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铜兴路信江金贸大厦8楼。
被执行人:王青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鹰潭融世纪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青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王青山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王青山财产线索不实而无法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