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格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睢宁县。
被执行人陈松,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户籍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关于张格峰与陈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张格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515万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2021年9月1日,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案款人民币39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无登记不动产、无登记机动车。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审 判 员 景 润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万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