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凌源市。
被告:王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凌源市粮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行处分权利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王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