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曹军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

被告:神木市刘小晶挖掘机修配经营部,住所地:榆林市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刘小晶,系该门市经营者。

审理经过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神木市刘小晶挖掘机修配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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