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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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杰,桃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大同街一转盘道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9001300594817
负责人:梁爱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科员,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魏升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升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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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6.30元,减半收取868.15元,由原告魏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