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宋磊,男,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宋磊罚金一案中,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鄂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磊缴纳罚金10000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1、于立案之日即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多次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情况;2、于2021年06月25日通过人民法院送达平台协查找人向被执行人宋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3、因被执行人宋磊户籍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我院于2021年4月6日、7月2日委托被执行人宋磊所在地法院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宋磊所在辖区不动产、国土、公积金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宋磊有住房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委托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宋磊于2016年离开居住地无任何财产线索;4、我院于2021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宋磊限制消费令措施;5、经本院多次通过“总对总”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宋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77.00元,该款已被我院依法划拨至执行账户中并通过一案一账户支付完毕,尚有9823.00元未执行到位,查明被执行人宋磊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执行局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刑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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