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值龙,男,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被告:陈贤俊,男,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值龙与被告陈贤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刘值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值龙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文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