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7委花园大厦B栋000101室---000114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发,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冲,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潘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被告:施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
被告:李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与被告潘瑞、施珺、李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施珺撤销起诉的申请,理由为施珺与潘瑞借款时系夫妻关系,无法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对施珺撤销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撤销对施珺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