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盈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贵定县。
法定代表人:曹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爽,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钟光才,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汪海旺,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盈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贵州盈力建材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10日以被告履行了应尽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盈力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盈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900元,由原告贵州盈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