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盈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贵定县。

法定代表人:曹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爽,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钟光才,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汪海旺,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盈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贵州盈力建材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10日以被告履行了应尽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盈力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盈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900元,由原告贵州盈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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