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青州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益王府路1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N91KX2E。

被申请人:山东合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巴黎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67798038P。

被申请人:李国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青州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合力新材料有限公司、李国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800000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详见查封、冻结清单。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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