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某某,住垣曲县。 被申请人:垣曲县新城某粮油超市,住所地:垣曲县。 经营者:荀某。 被申请人:荀某某,住垣曲县。 被申请人:吕某某,住垣曲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某某于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荀某某、吕某某名下位于垣曲县新城镇某小区的房产(以20万元为限)。担保人常某以其个人所有的位于垣曲县友谊南路南侧财兵路西某小区的房产(备案编号:YQX1*****)向本院提供担保。
请求情况
申请人王某某称,申请人王某某在其丈夫常某某去世后整理遗物期间发现被申请人垣曲县新城某粮油超市、荀某某、吕某某尚欠其丈夫常某某20万元,随后申请人王某某向被申请人荀某某、吕某某主张该20万元债权,但被申请人荀某某、吕某某以店面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申请人王某某重新出具借条一份,并保证于2020年11月30日还款,但其未按时还款,时至今日,经申请人多次讨要,均未果。被申请人新城某粮油超市更是闭门歇业,被申请人荀某某、吕某某拒接电话,有躲避债务之嫌,被申请人以行动表明不再履行给付借款义务。
原告诉称
现情况紧急,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使将来判决无法执行给申请人带来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荀某某、吕某某名下位于垣曲县新城镇某小区的房产(以20万元为限)。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荀某某、吕某某名下位于垣曲县新城镇某小区的房产(以20万元为限)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常某名下个人所有的位于垣曲县友谊南路南侧财兵路西某小区的房产(备案编号:YQX1*****)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薛红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文杨杨 书 记 员 荀郴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