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丽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斌、赵宇宏,辽宁玄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影,女,****年**月**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丽娜因与被上诉人邓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504民初3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周丽娜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邓影的诉讼请求;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邓影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周丽娜与邓影之间系合伙关系。双方法律关系因双方签订合约时开始,两份合约均依法成立合伙协议并生效,周丽娜与邓影之间依法成立合伙关系受法律保护。两份合约载明的是注资款,注资款及利润均与案涉两个加油站改造工程密不可分。合约中的利润是合伙投资加油站改造工程后的收益,合伙事宜的收益由3人共同分享。邓影共打款八次,在一次打款10万后,又陆续打款七次,如邓影与案涉工程没有利益关系,其无需持续打款。也就是,合约的履行是对合伙事务的履行。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周丽娜与邓影之间系合伙关系,本案应依有关合伙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判。

被上诉人辩称

邓影辩称,同意原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一审原告诉称

邓影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周丽娜立即偿还邓影借款人民币本金70万元,并从借款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直到全部借款本息还清日止;二、案件受理费用由周丽娜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25日,邓影(乙方)与周丽娜(甲方)签订一份合约,主要内容为:乙方邓影向甲方周丽娜所承担的中油辽宁大连分公司杨树房加油站的基建工程注资30万元。注资工程期限二个月(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9月26日止)。注资期满后,乙方收回注资款项并获得注资利润伍万元整。乙方不参与工程的其他事宜。2019年8月22日,邓影(乙方)又与周丽娜(甲方)签订一份合约,主要内容为:乙方邓影向甲方周丽娜所承担的中油辽宁本溪分公司河沿加油站的改造工程注资35万元。注资工程期限二个月(2019年8月22日至2019年10月22日止)。注资期满后,乙方收回注资款项并获得注资利润伍万元整。乙方不参与工程的其他事宜。注资额度超出部分按10%付利息。周丽娜分别于2019年7月25日、2019年8月1日、2019年8月13日、2019年8月22日、2019年8月25日、2019年9月1日、2019年9月5日、2019年9月13日向邓影出具8张借条,共计借款70.5万元,但邓影实际向周丽娜支付款项为70万元。现邓影多次向周丽娜催要还款未果,故邓影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邓影与周丽娜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案产生纠纷的原因是周丽娜拖欠借款所致,故邓影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于周丽娜辩称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合伙关系的辩解意见,因周丽娜没有证据证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思表示,故周丽娜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一审法院判决:1、周丽娜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邓影借款本金人民币70万元;二、周丽娜承担上述借款本金70万元的利息,时间从2019年9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50元,由周丽娜负担。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本案中周丽娜与邓影之间分别于2019年7月25日、2019年8月22日签订了两份合约,合约均约定了注资工程期限、邓影收回注资款项并获得注资利润以及邓影不参与工程的事宜。以上合约中体现邓影只享有固定收益,但未体现邓影承担任何风险。同时周丽娜也没有提供邓影对案涉加油站工程应承担风险的证据。因此本案不符合合伙关系的基本特征,周丽娜所主张的其与邓影之间系合伙关系的上诉主张不成立,不予支持。邓影向周丽娜支付款项到期后收回成本,而且周丽娜与邓影签订合约之后,周丽娜陆续向邓影出具了借条。故符合借款合同的规定,双方之间已经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审判决周丽娜偿还邓影借款七十万元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周丽娜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八百五十元,由上诉人周丽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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