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陶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陶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陶琼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姚 侠
审判员 洪声润
审判员 叶剑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