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鲁(深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商业文化中心区天利中央商务广场(二期)C座1402室。 法定代表人:魏海港,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桃春,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筠,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清远骏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之三商铺。

审理经过

原告中鲁(深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骏鹏物流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100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确认不缴纳该100案的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100案按原告中鲁(深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程生祥 审 判 员 谢辉程 审 判 员 李立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廖林锋 书 记 员 陈玉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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