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林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方荣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昌,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樟树市。 被告:黄永平,女,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李玉华,男,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告:肖长青,男,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告:张海根,男,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孙海霞,女,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告:史杨娟,女,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审理经过
原告江西林丰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永平、李玉华、肖长青、张海根、孙海霞、史杨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21日立案。原告江西林丰药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0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林丰药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林丰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2元,减半收取计1,776元,由原告江西林丰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朱志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尧豫楠 书 记 员 余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