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壶关县城北路银座1号。
法定代表人:吴军,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玉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壶关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壶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427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玉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王玉生在中国农业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4905.6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东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