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宏鼎名酒副食经销部,经营场所:忻州市忻府区******。

经营者:王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忻府区******。

被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唐虎便利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忻府区逯家庄******。

法定代表人:高建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宏鼎名酒副食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唐虎便利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做出的(2019)晋0902民初2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唐虎便利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宏鼎名酒副食经销部75922元,案件受理费169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做了如下执行工作:

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2020年6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证券、不动产、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晋H41136五菱牌汽车一辆,有车牌号为晋H1D604北京现代汽车一辆,有车牌号为晋H96625的五菱牌汽车一辆,有车牌号为晋H78171的五菱牌汽车一辆,已被另案查封未实际控制,无其他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向忻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该中心无被执行人住房登记记录。

4、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作出限制消费令又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宏鼎名酒副食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唐虎便利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唐虎便利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