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合肥市新站区贝斯通石材经销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社区怀远路东侧米乐尔羽绒制品厂1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0MA2RW9WX8R。
经营者:杨红旅,男,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吴国顺,男,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合肥市新站区贝斯通石材经销部与被告吴国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合肥市新站区贝斯通石材经销部于立案当日以被告吴国顺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新站区贝斯通石材经销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肥市新站区贝斯通石材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合肥市新站区贝斯通石材经销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