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被执行人:宋功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审理经过
郭金龙与宋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1民初563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定期限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止日2022年5月6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财产线索, 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0.00元,未执行到位91,600.00 元不含利息。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需采取续封续冻措施,申请人需提前一个月提交申请,否则自行承担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贾会颖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唐晶晶